2006年3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义乌检察院严格按新规行使职权
42名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
金叙飞

  “感谢政府,感谢检察官,是你们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。”年仅20岁的欧光尤,听完检察官宣读的不起诉决定书后,流下了激动的泪水,哽咽着说:我鬼迷心窃,一时糊涂,今后一定好好做人,决不重犯。
    3月10日,义乌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对因涉嫌盗窃在押的39名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,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,并在法制教育后予以释放。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第(一)项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:对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、确保案件质量,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重要手段。2006年2月25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、浙江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》,结合我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联合下发了浙高法(2006)30号《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》,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,我省盗窃罪数额起点标准从一千元提高到二千元。对正在办理的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,侦查、起诉、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、不起诉、免予刑事处罚处理。
    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上述通知规定,严格执行,迅速作出部署,加快办案节奏,规定在3月7日前,对规定范围内的盗窃案子全部审结完毕。
    3月8日,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连续讨论,对35件盗窃案的42名犯罪嫌疑人(其中39名在押、3名取保侯审)作出了不起诉决定,对在押的39名犯罪嫌疑人及时予以释放,有力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。